读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重要调整,有效应对监管新要求!

11月1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相比于2月份下发的意见稿,本次正式稿的主要变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01.

明确超额损失准备和损失准备缺口口径

超额损失准备改为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损失准备缺口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删除关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应的不良资产余额、预期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不包含在上述范围内”的说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其中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最低计提要求安排了2年的过渡期,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的50%,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且超过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02.

补充第二档银行对境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权重划分要求

可不对商业银行划分级别,但6个月以上的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权重不能低于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权重。

03.

降低居住用房地产的风险权重划分

正式稿将还款不依赖房地产现金流以及还款依赖房地产现金流的居住用房地产贷款,对标巴塞尔协议要求,进一步细分LTV区间并普遍下降了各个区间对应的风险权重,降低了房地产贷款的资本占用,利好房地产融资且可能有助于房地产行业企稳。对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强制要求归类为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即适用的风险权重可以更低。具体如下:

04.

调整房地产开发贷款关于审慎要求的判断条件

对于项目资本金要求比例,不再明确为30%和25%,改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即可,删除“与债务人约定按房地产销售进度分批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的要求,且逾期和重组贷款的口径不包括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重组贷款口径可参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05.

增加对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判断条件

包括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且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也必须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06.

调整关于个人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权重划分

对于普通的个人贷款以及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对标了巴塞尔协议,若存在币种错配的,取min(无币种错配情形下风险权重的1.5倍,150%),不再默认150%。


07.

降低对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1)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由400%降为250%。

(2)市场化债转股的权重由原来上市公司250%、其他企业400%,统一降为250%。

(3)删除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的划分。

(4)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400%同一降为250%,概念上删除了必须中央财政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的门槛要求,权重划分上不再区别是否中央财政持股30%以上,投资限额上不再限制该业务是否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总体来看,对于债务处置、重组等过程中产生的股权投资或者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普遍降低。

08.

降低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降低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150%降为100%。


09.

调整未使用的个人循环贷款授信额度对应的CCF

不适用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可以归入承诺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最低可适用10%的转换系数。


10.

降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CCF

由原来不区分期限、类型统一为100%,改为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适用50%,其他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可适用20%。


11.

优化关于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豁免要求

原条件之一“无论客户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 商业银行都有权利决定是否放款。”删除,修订为:商业银行应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客户每次提款前,商业银行都应对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有权利根据协议约定决定是否放款。判断口径更加清晰。


12.

调整关于已违约风险暴露的计算口径

不再限制是否逾期90天以上,明确已违约风险暴露为对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


13.

适当降低合格质物与风险暴露期限错配的处理

合格质物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若交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质物的补充、置换机制,能够确保风险暴露剩余期限被完全覆盖的,则不视为存在期限错配。若无上述机制安排,则应视为存在期限错配且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14.

放宽对公共部门实体作为合格保证人的条件

不再限定是否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也可以作为合格保证人。


15.

放松关于回购交易对应的风险权重底线豁免要求

适用10%权重的回购交易可以是7天以内的交易,适用0%权重的回购交易对手除政府、公共部门及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外,还可以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以及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


16.

明确资产证券化风险“简单、透明、可比”标准关于基础资产损失数据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7年,对零售风险暴露,历史表现数据应不少于5年。


17.明确资管产品风险计算时涉及的第三方认定标准

按穿透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需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可以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需要通过第三方进行计量时,增加对合格第三方的认定要求:

a.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

b.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

c.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

d.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18.过渡期安排

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超过100%的才计入超额损失准备),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具体如下:

对监管统计报送设置1年过渡期

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商业银行应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资本监管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新老制度并行一年。其中市场风险相关报表首次报送从2024年一季度末开始,即报送第二季度数据时执行。


计算方法及分档的上报及切换安排

商业银行首次确定本行所属档次及不同风险类别下适用的计量方法时,应以2022年末数据计算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并表口径表内外资产余额、简化标准法下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非中央交易对手衍生工具名义本金等,以确定本行所属档次,以及适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首次确定好计算方法和分档后,需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备。后续计量方法和档次切换时,需连续四个季度满足计量方法或档次的切换条件,并于第四个季度后的一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金管局将设立不超过1年的准备期。拟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自行计算操作风险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实施申请。


相比于意见稿以及2012版资本管理办法,新版制度结合国内不同银行的业务复杂程度,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参考巴塞尔协议全面修订了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了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强化了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以提升监管有效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标准, 引入了标准化的信息披露表格,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强化第三支柱的市场约束。

基于上述要求,银行需尽快从制度、流程、机制、系统建设和算法实现、信息披露、统计报送等各方面,健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体系,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对于之前没有参与监管内部测算的银行,挑战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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